開鎖公司為盜車賊開鎖,其行為應如何定性?該行為構不構成共同犯罪? 開鎖公司幫助盜竊者開鎖如何定性,最關鍵要看開鎖公司在主觀上是否知道這些請他開鎖的人是否有盜竊的故意。如果主觀上明明知道別人是盜竊行為,并且幫助他開,是共犯;如果主觀上反映不出來他知道對方的行為是盜竊,那以盜竊罪定的話,就是客觀歸罪。這里面就有一個問題,主觀是見之于客觀的,小偷請你開鎖,小偷不會告訴你他是小偷,但是作為開鎖公司,應該根據客觀情況分析和判斷。比如說深夜了,委托人鬼鬼祟祟的,神情也非?;艔?,那么按照正常人的思維和判斷,他這種要求開鎖的言行不正常的話,應該就引起開鎖公司的注意。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我覺得開鎖公司應該推定委托人的行為不軌,如果說能夠推定開鎖公司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請他開鎖的人是實施盜竊行為,那就可能認定是共犯;如果開鎖公司從客觀表現推不出來委托人的行為不軌,而是按照正常的手續要求別人出具相關合法的證件,能夠足以證明要求他開鎖的人就是車主,那么這種情況下則不能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